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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时间:2019-12-05 点击量:

记者从自治区税务局获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自3月1日开始,我区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据悉,税务总局于2016年8月1日起开展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试点行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同时,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通行费”字样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治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部门将继续在便民服务上精准发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帮助纳税人切切实实享受到改革红利,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新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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